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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官员免职、辞职、罢免与追究刑事责任

 

18日,山西省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因洪洞“12.5”特大煤矿事故被免职。李天太此前曾就这场事故向当地民众公开道歉。免职是由中共山西省委18日召开的省委常委会,决定免去李天太的临汾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提名免去其临汾市市长职务。云中老虎十二月十二日在博客里曾简要论述过杜崇烟辞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职务,今天再次将政府官员因错(严格讲是渎职)采取的组织处理再作一议论。

在议论前,作一历史回顾。记得1979年“勃海二号”钻井平台”倾覆事件,撤消了当时石油部长的职务,还给当时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作的康世恩副总理一个“记大过”的处分;一九八三年发生在浙江金华市元霄灯会因发生栅栏倒蹋,踩踏致众人死亡事件,金华市一陈姓副市长因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二起典型案件发生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早期,当时民主与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二起案件总死亡人数尚不到一百人(本人记忆中好象不到五十人,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得不到确切人数,金华踩踏事件无法查到资料),作出了令那个时代过来的人,至今记忆犹新的严厉处罚,特别是“勃海二号”钻井平台”倾覆事件的组织处理,上至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应当说,这样的严厉处罚,对当时及后来较长时期内,各级政府官员,正确和准确覆行职务,较少发生重特大事故起到了警钟长鸣的积极效果。

但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大灾难性事故,纷至踏来,防不胜防,尽管也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必要的组织处理和司法处理,但对重特大案件的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组织处理,能象1979年“勃海二号”钻井平台”倾覆事件组织处理,让人们始终记忆犹新,铬刻在心,警钟长鸣的少而又少,几乎没有什么深刻的印象。

洪洞“12.5”特大煤矿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上,李毅中说,2006年大同左云新井煤矿“5·18”特大事故死亡56人;2007年“9·19”大同左云胡泉沟煤矿重大火灾事故死亡21人,临汾蒲县蒲邓煤矿“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但我们均看不到山西有何政府官员因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毅中又说 “说到底是事故教训并没有被认真汲取,整改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 从李毅中看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可以得出,每一次责任事故,都存在着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对渎职的政府官员第一步仅仅只是开始免职,而不是撤职或罢免,又不免让人产生对政府官员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嫌疑。免职不是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奖惩条例中,没有免职是处分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对构成渎职罪这样规定的,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本类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不仅必然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受到损害,而且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如刑事诉讼徇私枉法罪;也可以是不作为,如私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和公务活动无关的,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类罪中的多数犯罪都必须具有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前者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后者如玩忽职守罪。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反观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都存在着渎职犯罪的特征,都具有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政府官员覆行职务过程中,最为直接的就是玩忽职守,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有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涉及到具体公务就是在监管上表现的放任,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山西省对当地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的地方主要政府官员,采取免职处理,我不知是否进行了法律论证。你也许会说,免职只是第一步,其它组织处理有待事故责任全面查清后再作进一步处理,我相信你确实有可能将会进一步处理,但我有理由怀疑你将仅仅进行行政处理。因为,我们至今没有看到2006年以来发生在山西的重大责任事故而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官员的报道;也因为你的思维定势已经决定了,你只能行政处理。在此,云中老虎不得不引伸出一个山西省无法接受的问题,如果不进一步追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有关政府官员的玩忽职守刑事责任,你山西最高领导人亦触犯了刑法,即刑事诉讼徇私枉法罪,是在放任犯罪,使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不被追究。

因政府官员的不作为行为,从而造就了山西接二连三的重大矿难事件的发生,众多的无辜人员伤亡,无数个家庭将永远生活在失去亲人的痛苦悲伤中,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受重大损失。已是令人无法承受,但如果放任政府官员的渎职犯罪,不追究依法应当追究玩忽职守刑事责任的政府官员,这无疑是在吏治上又发生了一次特别重大的“矿难”。吏治上的“矿难”比自然间发生的矿难更可怕,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分类:时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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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0 03:30